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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校外集中教学实习费用管理办法(修订)教发〔2017〕12号

作者:时间:2018-10-10点击数:

一、为加强我院实践教学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校外集中教学实习费用管理办法》(滨江教发〔201317号)进行修订,产生本办法。

二、校外集中教学实习费用是针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校外教学实习设置,用于管理由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期间的费用报销。可报销费用有以下部分:

1、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2、校外带教人员指导费、讲课费;

3、学生实习期间相关补贴;

4、实习材料费、资料费;

5、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会务费等。

三、实习时间较短的参观实习及认识实习等,交通费及门票等费用实报实销,不依照此规定。

四、实习地点在无锡市外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基地检查、指导产生的费用依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无锡市辖区内的,凭票报销学校到实习地点间的往返交通费,最高不超过40/*天。校外实习期间,由学校或者实习基地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贴。伙食补助费作为校外工作的伙食补贴,按照80/*天,包干使用,实习单位提供用餐的,不予补贴。在实习基地超过5天的,超期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五、为加强校企合作,便于实习安排,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对实习单位给予实习组织和指导的相关带教人员支付一定的指导费、讲课费,该费用也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执行,费用标准不超过(实习周数*实习学生数*100)元;材料费、资料费不得超出预算金额,且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

六、实习期间给予学生相关补贴以鼓励其认真实习,以实际工作日计算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市内交通费用补贴10/*天。实习单位在学院驻地以外的凭票报销学校到实习地点间的往返公共交通费(火车只能乘坐普通列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不予补贴;学院派车接送的不予补贴。

2、住宿补贴不超过80/*天。

3、超出部分的费用,学生自理。

七、所有实习均须提前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滨江学院实习实践计划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结束,相关费用经学院领导签审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有关实习费用。

八、实习期间支付实习单位带教人员报酬必须有相应凭证(如:对方签字、授课讲稿等)。

九、本办法中未规定项目可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十、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江教发〔201317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滨江学院教务处。

 

 

 

 

滨江学院教务处

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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